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薛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4********,汉族,初中,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芝阳镇**村*组*号,农民。2011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0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8日因盗窃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7日因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薛永鹏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入群的方式,组织冯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356个微信号利用“丫丫韩城麻将”软件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9086元。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2018年9月30日退赃款3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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