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熏娜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围南街87号的士多店内,接受张某某、邓某某等22人投注“六合彩”,并收受赌资人民币2341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薛某某,并缴获参赌凭证、赌资人民币2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2097136。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300元、参赌凭证22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