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左右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得知“**”所卖K粉为每公斤26万元人民币,后向“**”购买3.5斤K粉,“**”叫他到东莞市虎门公园处等他。2019年1月4日晚上21时许,薛某某驾驶粤WA****的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着周某某(另案处理)从广宁县出发,于2019年1月5日零时左右到了虎门公园。薛某某与“**”联系后,在公园停车场等了约一个小时,便按照“**”的指示开车跟着一辆白色本田小汽车去到一路边。“**”与薛某某、周某某见面,周某某坐到粤WA****驾驶室,薛某某与“**”坐在小车的后排座上。上车后,“**”拿出一张100元人民币,将纸币包着的一些K粉给薛某某、周某某吸食。“**”拿了4袋K粉放在粤WA****小汽车的后排,薛某某将91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交易完毕后,“**”送给薛某某一排共10粒的“FIVE”仔,然后离开。薛某某将买来的4包K粉装进带来的黑色手提包内,将手提包放在汽车后排座副驾驶位后边的脚踏位置,后由周某某开车搭载薛某某返回广宁。凌晨3时许,薛某某、周某某驾车途径广三高速狮山路段时被警察抓获,民警当场在薛某某身上搜出9粒“FIVE”仔;在小车后排搜出4包K粉和4台手机。
经鉴定,4包疑似K粉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FIVE”仔检材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运输毒品K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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