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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6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室,工作单位:青岛****厂****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4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和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10时30分许,因青岛**集配中心场地内存放的液压舱门槽内有积水,武船**船舶公司辅助工魏某某、严某某、塔吊司机李某某在现场指挥被告人薛某某的指挥下将液压舱门用塔吊吊起施工。现场指挥人员薛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未在需要吊起的液压舱门上固定吊带。在液压舱门被吊起一端大约五十公分的高度后,薛某某和魏某某到附近找垫木,薛某某让严某某在现场看护现场,薛某某离开现场大约20米后,因吊带滑落到一端致液压舱门倒地,严某某被液压舱门砸在下面,120急救车到现场后确认严某某已经死亡。

2017年9月1日,黄岛区安监执法局组织的“黄岛区‘7.4’青岛****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认定现场起重指挥薛某某在组织吊装作业时,违反公司《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严某某的近亲属得到赔偿人民币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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