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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383号

被告人薛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暂住西安市未央区**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取利益,与他人密谋销售假烟,遂先后五次通过河南至西安长途客运车,从河南购进假冒金丝猴、软延安、红延安、黄山、美猴王、黄果树、硬白沙等香烟共计64箱每箱60条。被告人薛某某将其中购进的56.5箱共计3390条假冒香烟分别销售于张某某、胡某某、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销售金额共计70700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再次利用由河南至西安的豫Q****8客车,托运假冒黄山、猴王(蓝软)、延安(软)、猴王(金)、延安(硬红)、白沙(硬)等品牌香烟15箱共计900条,欲继续进行销售。当日,薛某某在西安市太华路汽车站接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香烟被公安机关扣押送检。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胡某某、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处扣押了部分薛某某销售的香烟送检。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扣押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临潼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被扣15箱假冒品牌香烟市场价值37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5.鉴定意见;

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8.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法制,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军权

2015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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