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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捕前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9日被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明知系假冒注3M注册商标的口罩而从程某某、常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并在临沂市罗庄区三岗店子村其租用的民房以及其经营的劳保用品店内通过淘宝店铺以及微信等多种方式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3M口罩销售至全国各地。其中销售给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39万余元。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在宋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处查获的3M口罩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明知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口罩而从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该口罩11万余元,并对外销售牟利。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该公司并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飘安牌产品,在程某某处查获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证人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常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雯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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