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4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2********,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深圳市******专家库成员。2018年5月,薛某某作为评标专家,参加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组织的****片区正本清源工程招投标项目。
2018年5月16日,在评标会议召开前,库某某(已判刑)为寻求评审专家被告人薛某某、胡某某(已判刑)的关照,帮助***集团、****等公司中标,在深圳市******中心宝安分中心附近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又介绍一名男子在宝安区新安地铁站附近的人行天桥处送给薛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胡某某、薛某某均予以收受,并在评标时对相关公司给予了关照。
同日评标前,一林姓男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薛某某,称其是薛某某前同事丁某某所介绍,约薛某某在深圳市******中心宝安分中心附近的茶叶店门口见面。后林姓男子送给薛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请托薛某某对****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关照。
同日评标前,蒋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请托薛某某对****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关照,后****集团有限公司入围前三名。2018年6月10日,蒋某某电话联系薛某某,对上次评标感谢,并薛某某到龙华区龙军花园附近见面。薛某某抵达龙军花园小区门口后,蒋某某送给其一个购物袋,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在评标过程中给***集团、****、****、****等公司予以关照。后***集团、******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63440.3227万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薛某某现已主动全额退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居于深圳市南山区海月路***号****二期**栋***,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涉案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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