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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1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晚21时左右,家在新野县*****的被告人薛**因家庭矛盾,对邻居薛**、薛**等人心生怨恨。被告人薛**先将薛**家大门铁门以及堂屋木头门踹坏强行进入室内,又将桌子上的手机、收音机、茶杯、眼镜等物品摔坏,随后将薛**拽拉至薛**家门口,将薛**家大门偏门锁踹坏,在门口用拳头殴打薛**面部。

案发后,被告人薛**与被害人薛**、薛**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故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薛**现被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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