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市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筹备组)**,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1月7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 于2019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5年6月至11月间,在任钰诚集团北京一诺财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筹备组)**期间,分别在位于吉林**广场B座六楼601室、吉林市昌邑区**街**楼**室,在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质的情况下,以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公开宣传e租宝等六种投资理财产品,与投资群众签订理财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合计3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户籍信息;
3.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书及pos机刷卡凭证;
4.被害人被吸收资金情况统计;
5.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
6.吉林筹备组机构情况表;
7.投资者数据统计表;
8.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9. 报纸公告;
10. 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张某甲、许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张某乙伊、张某丙、于某甲、姜某甲、于某乙、张某丁、付某甲、张某戊、边某甲、王某甲、邱某某、陶某某、丁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孔某某、崔某某、孙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己、边某乙、王某乙、张某庚、张某辛、石某某、刘某乙、李某丙、孙某丙、徐某某、熊某某、姜某乙、付某乙、郭某某、洪某某、姜某丙、王某丙的陈述
四、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笔录
六、深圳钰诚财富管理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投资人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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