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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6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苑*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芙蓉区韶山**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通过在长沙市雨花区**大酒店、开福区**酒店等场所召开推介会以及组织境外考察等方式,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银行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向投资人推介马胜金融集团境外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设置1000美元至30000美元不等的投资档次,承诺到期返本并按投资金额每月可获得3%至8%不等的分红;同时以支付推荐奖金来吸引投资人再介绍他人进行投资。被告人薛某某在推介会现场介绍理财产品、收益等现身说法以及微信传播等方式,积极帮助陈某某吸收投资款,并利用自己和妻子康某某的账户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再转到陈某某及其指定收款人的账户中,为投资人购买马胜金融集团境外理财产品;同时以对冲的方式为投资人实现返利。2015年5月,马胜金融集团被调查,交易平台关闭,导致投资人大量资金无法返还。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自己和妻子康某某的账户共计收取被害人彭某某、邹某某、梁某某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577519元,已返还本息人民币451708元,本金人民币8125811元无法返还。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能主动配合调查,并于2019年5月29日1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已代其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剩余人民币200万元已约定支付期限,被害人对被告人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马胜金融投资返利的宣传单、户籍证明、投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邹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拾壹册及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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