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49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57年**月**日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系退休人员。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薛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因爱好军事,自1985年至2019年期间,从他人处受赠、后又多次购买并持有仿真手枪10支、仿真长枪2支,放置于本区**镇**路**弄**号**室其住处内把玩。经鉴定:上述12支仿真枪中的1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无致伤力,另外2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根据线索至被告人薛某某住处查获了上述物品,并将其抓获。该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高行派出所工作情况和执法记录仪截图,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由被告人薛某某签字确认的系其持有的仿真枪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枪弹管制刀具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行派出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薛某某持有的涉案仿真枪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后被收缴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附照片)、本院关于至鉴定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的工作记录、用电力来压缩空气的枪支原理说明和附图,证实被告人薛某某所持有的12支仿真枪中,其中10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无致伤力,两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4.公安内网全国常住人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信息。
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薛某某爱好军事,痴迷枪支,在2006年12月之前就购买了十多把长枪,短枪,挂在家中墙上作装饰。
6.被告人薛某某的数次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2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91898****。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补充材料六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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