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固始县公安局赵岗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固始县赵岗乡**村**村民组一菜园地内有人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若干株,民警将该片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727棵植株铲除并予扣押。经查明,该菜园地内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全部为被告人薛某某所种。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薛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国兵
检察官助理:张秀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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