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6197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太原市小店区**宿舍,无业。2011年11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吕梁市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10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吕梁市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月4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2年5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白某”处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300升的汽油(进价4元每升),后储存在其租赁空地下的油罐内,期间通过每升加价0.5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非法获利,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互联网从山东省垦利县以12.07万元的价格购买22.67吨的汽油准备对外销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2月18日,经太原市标准计量质检院出具的SY20200006号检测报告,被告人薛某某待为出售的22.67吨汽油的型号为92号专用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经营汽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