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经陈某某(已判决)介绍,自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月12日止,受周某某(已判决)的雇佣,伙同陈某某(已判决)、薛某甲(已判决)、薛某乙(已判决)在英德市北江河流域英德市区河段非法盗采河砂,每偷采一条船河砂约257.1m3,共非法采砂6船,价值123408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在逃。英德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办理薛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开采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 科 威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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