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19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1时30分许,进入北京市西城区**里**号被害人马某某的家中,窃取白酒三瓶。同年9月19日18时许,薛某某在**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上网记录、DNA线索转递单、身份材料、前科材料;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傅雪
2019年12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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