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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村村委会主任,住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村***号。2020年6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薛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村***号。2020年6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9********,汉族,小学文化,保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芦庄乡***村东北街***号。2020年6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0********,汉族,大专文化,保定***车服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芦庄乡***村***街***号。2020年6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村***号。2020年6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村。2020年6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村***区***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14日因赌博被徐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6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晋庄镇***村***路***号。2020年6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4********,满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村***号。2020年6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石桥乡***村***区***号。2020年8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村***区***号。2020年8月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同案人陈某某(在逃)、薛某乙、薛某甲经合谋,商定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牟取利益,陈某某负责在缅甸高价出售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被告人薛某甲负责出资收购、薛某乙负责联系陈某某和跑腿。2020年4月初,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六套(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后被告人薛某乙将上述对公账户邮寄至陈某某指定地址。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商定在网络上发“黑户贷款业务”消息贩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牟取利益。3月底,由张某甲出资,张某乙到湖南长沙市使用佘某某和邱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二套,并邮寄至广东潮州张某甲指定地址。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货款群联系到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处购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六套,并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在河北省定定州市高速路口交给被告人薛某乙。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共同找黑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进行贩卖,二被告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五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五套并予以收购。在此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通过金融微信群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购胡天美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一套。2020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六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被告人周申良、魏某某的安排,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行政审批局、竞秀区行政审批局、工商银行保定东风支行、长城支行等地,办理了保定港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帆滨商贸有限公司、保定蔡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弧宏广告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周申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周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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