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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薛某乙诈骗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被告人薛某甲认识了陕西**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某某,得知对方公司要承建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居民安置楼工程项目。薛某甲牵头与潘某某及被害人汪某某商议合伙承建该工程,经双方协商,潘某某向陕西**有限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30万元,2013年3月22日,汪某某以“***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资质(该资质系潘某某介绍)与陕西**有限公司袁某某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后陕西**有限公后催要交纳450万元履约保证金,潘某某担心受骗,有意退出。薛某甲与被害人吕某某、汪某某一起商量承建该工程,并谎称潘某某要100万才能退出该项目,汪某某、吕某某信以为真,经商量,由汪某某出资50万元、吕某某出资45万元,共计95万元,交由薛某甲办理此事。薛某甲给潘某某转账50万元(含前期交纳的30万元保证金及潘某某为该项目的花销),潘某某同意退出该工程,剩余的45万元薛某甲用于还自己的高利贷以及去广州、西安吃喝花销。

2、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薛某甲以薛某乙名义以133800元的价格购买广汽丰田雷凌牌汽车壹辆,车牌号为豫A*****,首付40800元,在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93000元,分期付款三年,月付款2994元。2016年8月26日,薛某甲自制假车辆登记证书,假称该车为全款购车,将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贺某某,贺某某发现该车辆登记证书为假,联系不上薛某甲,被迫于2019年9月5日付清该车在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余款50898元及手续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57898元,后将该车办理过户。

3、2015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夫妇与被害人李某甲商量,由薛某甲夫妇为李某甲担保贷款40万元,其中5万元由薛某甲夫妇使用。2015年6月30日薛某甲、薛某乙夫妇为李某甲担保在**信用社贷款40万元,为使李某甲放心,薛某甲伙同薛某乙带李某甲去看了自己租住的张某甲房子,谎称是自己的,并用五里桥镇字第******号的假房权证抵押给李某甲,李某甲扣除一年利息1万元后,将4万元给薛某甲使用,薛某甲逾期不还并失去联系,案发后,薛某甲现任妻子李某乙归还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

4、2016年12月,被告人薛某甲与刘某某商定,由薛某甲牵头协调陕西**有限公司,签订**居民安置楼项目的水电承包合同,薛某甲明知该项目长期没有动工建设,且该公司总经理袁某某不同意签订该合同的情况下,冒充陕西**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某某签字,私刻陕西**有限公司公章,制作假合同,并将该假合同交给刘某某,骗取刘某某信任,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介绍给薛某甲,希望共同参与该项目,薛某甲以合同保证金的名义分别收取王某某2万元、郭某某1万元,薛某甲将该款挥霍一空。王某某感到受骗后,向薛某甲要求退还2万元保证金,薛某甲用伪造的天缘公寓房权证抵押给王某某,继续欺骗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假合同、合作协议、假房权证、假车辆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甲、潘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李某乙、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汪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制假房权证、假签名、私刻公章制作假合同、假车辆登记证书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薛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予以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照青

助理检察员:胡  佳

一九十一十四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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