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薛某甲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校车标牌的情况下,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早晚驾驶闽A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福清市**镇接送**镇**中学初中部12名学生上下学,并按每人每学期收取人民币700元的费用。期间,每晚均一次性接送12名学生。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甲驾驶上述小型普通客车载12名学生放学时,在**镇**村**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上述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载人数13人(含驾驶员),超过额定乘员比例为117%。被告人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乘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行车路线图、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雯
附注: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027****;
2.卷宗3册共计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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