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9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M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京港澳高速南辅路H20066号灯杆处转弯时,撞上公路防护网,并与停放在高速公路主路紧急停车带内的车牌号为京A****9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经检测,被告人薛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薛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薛某甲转弯时行驶速度高于47km/h。
被告人薛某甲于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京港澳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现场勘查记录表、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薛某乙、薛某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崔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血液检测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阚 政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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