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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甲酒后驾驶鄂H*****(套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京山市新市镇富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山职业技术学校门前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薛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经京山市交警大队认定,薛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保险分户单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自行协商协议书、疾病诊断书;2.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怡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8618****)。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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