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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拼装侧三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南街926号5幢001号门前路段被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薛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90.13mg/100ml血。

被告人薛某甲2020年4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薛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90.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强

检察官:黄朝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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