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薛某甲(绰号“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自由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时左右,被告人薛某甲陈某甲南澳县**镇**园茶座KTV发生口角后,陈某甲便将与被告人薛某甲发生口角一事告知陈某乙陈某乙则打电话质问被告人薛某甲,双方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到云澳镇妈宫后横巷打架。随后,被告人薛某甲持菜刀与到达云澳镇妈宫后横巷的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薛某甲因手中的菜刀掉落,其遂到位于云澳镇***横巷**号的薛某乙家中拿出另一把菜刀再次和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打架,造成陈某乙陈某甲受伤。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甲其损伤程度己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

3.证人严某某黄某某陈某丙蔡某某阮某某薛某乙陈某丁李某某陈某戊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广东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7.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薛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桓 

                      2020年3月24日

附注事项:

    1.随案移送侦查卷4卷,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2.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