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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薛某甲,女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瓦窑堡镇***社区**路**楼**单元**室,现住本址,无业。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7时许,在子长市瓦窑堡镇*路口**宾馆一楼服务部,被告人薛某甲在服务部梳头发,把头发梳的掉在了桌子上,薛某乙嫌弃薛某甲将头发梳在桌上,随即二人发生口角,薛某甲与薛某乙就发生争执,薛某乙用手在薛某甲脸上乱抓,薛某甲将薛某乙拉下床殴打,致使薛某乙受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乙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5、证人证言6、司法鉴定意见书7、调解协议及谅解书8、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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