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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薛某甲,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薛某甲在昆山市锦溪镇**路、**路路口,窃得被害人陈某甲放在所骑的三轮车上一个袋子,内有人民币5470元、身份证、存折、印章等物。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薛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47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代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薛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5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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