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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4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2日因患***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6日,家住长安区**村的刘某甲打电话询问被告人薛某甲是否有雪松树卖,称周至的刘某乙要买,被告人薛某甲便谎称其村村西路北薛某丙的雪松树是其弟的,自己可以出售。当天刘某乙看过树后同意购买,刘某甲便与被告人薛某甲以100元每棵的价格达成协议。2014年9月27日7时许,刘某甲伙同其乡党任某某陪同刘某乙来到该雪松树地挖树,刘某乙叫来吊车及挖树工人正在将挖出的142棵雪松树朝车上装时被发现,被告人薛某甲被抓获。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鉴【2014】0282号,薛某丙被盗雪松树每棵均价150元,142棵共计21300元。被告人薛某甲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核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价格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2月1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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