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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薛建新(曾用名薛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区**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平房。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建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薛建新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道桥南附近以借手机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甲VIVO Y97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57元。

2、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薛建新进入被害人谢某某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的家中过道,盗窃其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薛建新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南镇**号院的家中过道,盗窃其粉色电动自行车一辆。

4、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薛建新在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进入被害人王某某未上锁的平房,窃得魅海蓝色华为麦芒智能手机7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60元。

5、 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建新在张家口市**小区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窃得其VIVO 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建新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述;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4. 价格认定结论书附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6. 辨认笔录;7.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建新采用秘密盗窃和入户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建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薇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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