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薛某甲翻窗进入土默特右旗沟门镇北只图村向阳小区物业办公室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电费、物业费共计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亲属将被盗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常口信息、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包头市第六医院门诊病历、收条、谅解书;
3.证人薛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内精卫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桂芳
检察官助理:姜精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84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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