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安**有限公司**授权体验店销售组长,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20年4月8日主动投案,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甲系西安***有限公司**授权体验店销售组长。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薛某甲利用可在库房保险柜直接取货的职务便利,将店中手机和配件拿出店外予以销售,销售所得款项少部分交回店中,大部分被薛某甲用于网络赌博。经查,薛某甲采取上述方式侵占店中手机220部、手机保护套1个,金额共计人民币1016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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