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被害人陆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使用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为w******昵称为“**”的微信冒充其介绍给陆某某的女朋友“薛某乙”与陆某某进行微信聊天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取得陆某某的信任后,薛某甲以“薛某乙”身份虚构“薛某乙”母亲要礼金、“薛某乙”家人生病、为家人打官司等事实让陆某某向其借钱给薛某乙并签订借据,并谎称其已将钱款给薛某乙,以达到陆某某每月给其款项的目的,另外平时还虚构理由诈骗陆某某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共计诈骗数额为107115元,具体如下:
1.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薛某甲以“**”微信名收取诈骗陆某某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记录共计7315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薛某甲以“***”微信名收取诈骗陆某某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记录共计456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薛某甲以其****银行卡号为62284840809********的银行卡收取诈骗陆某某的现金存入共计45200元;
4.2018年,薛某甲收取诈骗陆某某的现金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爽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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