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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号,住广西桂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9月7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被害人陆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使用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为w******昵称为“**”的微信冒充其介绍给陆某某的女朋友“薛某乙”与陆某某进行微信聊天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取得陆某某的信任后,薛某甲以“薛某乙”身份虚构“薛某乙”母亲要礼金、“薛某乙”家人生病、为家人打官司等事实让陆某某向其借钱给薛某乙并签订借据,并谎称其已将钱款给薛某乙,以达到陆某某每月给其款项的目的,另外平时还虚构理由诈骗陆某某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共计诈骗数额为107115元,具体如下:

1.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薛某甲以“**”微信名收取诈骗陆某某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记录共计7315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薛某甲以“***”微信名收取诈骗陆某某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记录共计456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薛某甲以其****银行卡号为62284840809********的银行卡收取诈骗陆某某的现金存入共计45200元;

4.2018年,薛某甲收取诈骗陆某某的现金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爽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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