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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以来,被告人薛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多名中年女性为好友,虚构自己是高级知识分子、成功企业家等身份,骗取对方信任和好感后,捏造事实骗取对方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底,被告人薛某甲添加被害人肖某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名叫薛某乙,编造科研工作者的身份、国外求学的经历和由姑姑抚养长的家庭情况,取得肖某某的信任,2016年1月底,薛某甲以其姑姑做心脏搭桥手术为由骗取肖某某2万元。

2.2019年,被告人薛某甲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名叫薛某乙,编造科研工作者的身份和由姑姑抚养长的家庭情况,取得吴某某的信任,并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至9月,薛某甲以自己经营的服装厂为幌子,先后捏造资金周转不灵、职工出车祸、接待外贸公司等事实,骗取吴某某共计1.3万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薛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25日退出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转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退赃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薛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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