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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07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薛某甲系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卫,谎称自己认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长,有能力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骗取王某某6000元现金,供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甲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薛某甲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薛某甲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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