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1年5月10日因嫖娼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薛某甲至大佳何镇大何西路52号**超市应聘门店销售总监,后以组建销售团队需要招聘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及苹果6手机1部。同年2月26日,被告人薛某甲退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
同年1月17日,被告人薛某甲至桃源街道兴宁北路1199号现代家居广场四楼**壁纸店应聘销售经理,同月19日以上网招聘业务员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同年2月16日,被告人薛某甲至桃源街道堤树村振明五金市场内**全屋定制店,后以帮忙网上招聘销售员需要招聘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元。同年2月22日,以相同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00元。
同年2月18日,被告人薛某甲至跃龙街道兴宁中路71号泰悦城2楼**全屋定制店应聘销售经理,后以组建销售团队需要招聘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同年2月25日,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其间,被告人薛某甲以借用为名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电脑主机1台。
同年2月26日,被告人薛某甲至桃源街道堤树村振明五金市场内**木作体验馆应聘门店经理,后以组建销售团队需要招聘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同年3月2日,被告人薛某甲至桃源街道兴宁北路567号万成家具商城应聘宁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海**家具厂门店经理,后以组建销售团队需要招聘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各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薛某甲诈骗所得共计人民 15000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已退赔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张某某,涉案电脑主机已退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薛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桂 荣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