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甲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业主界某某已委托自己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租,通过签订假的房屋出租合同等方式以收取房租费、定金、停车费等为由,在该小区先后骗取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乙、张某丙、胡某某、程某某、崔某乙、赵某丙、李某某13人共计人民币98350元,并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房屋出租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乙、张某丙、胡某某、程某某、崔某乙、赵某丙、李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界某某、谢某某、薛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询问笔录1份(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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