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56号
被告人薛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被告人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薛某乙、骆某某、薛某丙等人的多期投注,并转投至薛某丁(已判决)处,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2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薛某乙、骆某某、薛某丙等的证言;
3.薛某丁及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思坤
检察官助理 徐 宁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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