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98****,单位地址安徽省天长市**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薛某甲。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诉讼代表人薛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4********,汉族,中专文化,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花园**号**幢**室)。被告人薛某甲曾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串通投标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孙跃礼,被害人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薛某甲以其个人、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开发“**”项目需资金周转为由,采取约定期限借款形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多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以其个人及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200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年息,截止案发付息40万元。
2.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累计向陶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60.6万元,许诺支付2分至4分的月息,截止案发付息49.84万元。
3.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累计向安徽**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689万元,许诺支付5分的月息,其中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非法吸收资金50万元,至今未归还。
4.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薛某甲以其个人和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累计向天长市**典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500万元,许诺支付2.5分的月息,截止案发累计付息529.4万元。
5.2011年1月,被告人薛某甲向李某乙非法吸收资金30万元,许诺支付5分的年息,至今未归还。
6.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向赵某某非法吸收资金80万元,许诺支付5分的年息,至今未归还。
7.2011年1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周某某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许诺支付5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8.2011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向金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8.5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9.2011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姚某某非法吸收资金9.6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10.2011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以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北京**创业投资中心非法吸收资金1000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截止案发累计付息236万元。
11.2011年8月,被告人薛某甲向陆某某非法吸收资金200万元,许诺支付1角5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12.2011年9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康某某、谭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200万元,许诺支付4分的月息,截止案发累计付息288万元。
13.2011年10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庞某某非法吸收资金40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14.2011年12月,被告人薛某甲向丁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许诺支付5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15.2011年12月,被告人薛某甲以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李某甲非法吸收资金291.115万元,许诺支付4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16.2011年12月,被告人薛某甲以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孙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000万元,许诺支付3分的月息,截止案发累计付息90万元。
17.2012年3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宰某某非法吸收资金80万元,许诺支付8分或1角5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18.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累计向余某某非法吸收资金370万元,许诺支付1分5厘的月息,截止案发还款15万元。
19.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北京**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300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截止案发还款20万元。
20.2012年5月,被告人薛某甲向杨某某非法吸收资金50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截止案发还款5万元。
21.2012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叶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10万元,许诺支付4分的月息,截止案发累计付息31.2万元。
22.2012年7月,被告人薛某甲向史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许诺支付2分的月息,至今未归还。
以上共非法吸收资金7548.815万元,支付本息共计1304.44万元。其中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550万元,支付本息共计765.4万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薛某甲被从安徽省合肥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借条、记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出具凭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涉案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被告人薛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实行并罚。被告单位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巧银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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