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05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多次接受何某某、蒋某甲、季某某、蒋某乙、薛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总计接受投注人民币114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网载身份信息等;
2、证人何某某、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隽雍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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