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与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长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谢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被告人薛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用为手段,让蒋某(已判刑)等人实际控制的蚌埠**贸易有限公司、蚌埠**贸易有限公司、蚌埠**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为薛某实际负责的长葛市******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54份,虚开税额共计911723.22元,该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期认证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案发后,长葛市******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长葛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显示进项税转出额为947691.81元,其中包含上述取得三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税款911723.22元。
二、2017年6月份,在购销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居间介绍让郑州******有限公司为薛某实际负责经营的长葛市******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税额共计为290603.21元,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期认证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告人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向长葛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退缴非法所得8000元,退缴税款100000元;被告人薛某于2020年1月17日向长葛市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退缴税款19060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程某某、蒋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作为长葛市******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让他人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薛某、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崇英
附:
1.被告人薛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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