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薛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某某市某某市,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商谈购销卷烟业务,微信支付烟款,物流收发货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经查证,被告人薛某通过持有的微信号zxy-dyy,自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5月16日,向上线卷烟供货方陈某某、林某某持有的微信号mian1mian1mian1、mian1mian2mian3、mian2mian2mian2、mian2mian3mian4mian3mian3mian3mian4mian4mian4mian4、mian3mian2mian1、A1in8023P购买万宝路,520,555等品牌的国内外走私烟进行销售,已查证购买林某某、陈某某的卷烟70955元。期间,被告人薛某使用持有的微信号zxy-dyy,通过加价,向下线经营商销售国内外各类品牌走私卷烟和假烟。销售给微信号wuqiang2417的客户(使用人吴某)62588元的卷烟,销售给微信号zou-jin9客户(使用人邹某)18811元的卷烟,以上2人销售金额共计81399元,薛某从中获利11000余元。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等证人的证言;
3、同案犯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亮
检察官助理:高勇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薛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退缴赃款凭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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