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江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薛江南在昆山市**区**公司厂门口,因感情纠纷持刀欲杀害被害人曾某某,致被害人曾某某手臂、背部以及胸部体表多处受伤。被害人曾某某积极反抗,在丁某某等人的帮助下逃脱获救。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肢体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
3.证人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江南的供述与辩解;
6. 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短信、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江南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江南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修培
附:
1.被告人薛江南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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