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济群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45号

被告人薛济群,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8********,汉族,文盲,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层北间。1992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济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济群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薛济群单独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山姆会员商店窃得价值人民币1,798元的按摩筋膜枪一套,后藏匿于暂住地。

2、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薛济群单独至赵巷镇山姆会员商店窃得价值人民币71.64元的奇异果9只放于随身包内,在走出收银台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薛济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按摩筋膜枪及奇异果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济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失窃报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实施上述盗窃犯罪的事实。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一套按摩筋膜枪Pro价值人民币1,798元、9只佳沛金奇异果价值71.64元。

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5、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济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济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济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济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济群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济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济群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