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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爱军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薛爱军,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北**街坊**号楼**单元**号。2002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4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5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6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72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7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爱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薛爱军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楼**号,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门打开进入被害人乔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元。

2、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薛爱军在三门峡市**车站**公司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东户,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门打开进入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盗走华为m2-8031平板电脑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平板电脑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薛爱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程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爱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爱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爱军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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