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爱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薛爱军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楼**号,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门打开进入被害人乔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元。
2、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薛爱军在三门峡市**车站**公司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东户,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门打开进入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盗走华为m2-8031平板电脑一部。经价格评估,被盗平板电脑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薛爱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程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爱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爱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爱军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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