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3775号
被告人薛理,男性,1989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2012年7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2020 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理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薛理先后在濉溪县、宿州市多次盗窃三轮电动车,涉案价值共计23542元,具体如下:
1.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薛理在濉溪县**镇**街**桥,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3100元;
2. 2020年6月,被告人薛理在濉溪县**镇**村**街北头三岔路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蓝色金彭牌金刚型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3600元;
3.2020年6月,被告人薛理在濉溪县**镇**村**街西头**集油坊门口,将被害人杨某甲的蓝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认定价值为3640元;
4.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薛理在宿州市**区***乡**村**街,将被害人何某的一辆红色江淮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408元;
5.2020年7月,被告人薛理在濉溪县**镇**村**街北头,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苏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3744元;
6.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薛理在濉溪县**镇**村**街西头,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白色美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5040元;
7.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薛理在濉溪县**镇***村,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米白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薛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理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守恒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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