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59号
被告人薛琪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号楼**室。2008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琪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琪英于2019年9月16日12时许,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网咖上网。晚上23时许,见在旁边上网的被害人李某某在睡觉,便将其放置在电脑桌面上黑色oppo R11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5.67元)盗走。破案后赃物缴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琪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琪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15.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琪英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薛琪英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薛琪英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琪英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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