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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受贿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薛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0********,山西太原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原德阳市**研究院∗∗,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担任原罗江县**局∗∗,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绵竹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7日因其涉嫌受贿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因其涉嫌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竹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以被告人薛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薛某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与时任原罗江县∗∗局∗∗谢明(另案处理),为他人在承揽原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工程项目的监理、设计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郑某某、罗某甲等8人钱款共计114万元,其中薛某个人非法所得57万元,谢明个人非法所得5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德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揽罗江县灾后重建配套工程滨河西路北段道路项目设计业务提供帮助,于2008年8月份的一天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其中薛某分得4万元。

2.2008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德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揽罗江县灾后重建镇总体规划设计业务提供帮助,于2009年年初的一天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其中薛某分得3万元。

3.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郑某某承揽原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郑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其中薛某分得8.5万元。

4.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陈某某承揽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相关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其中薛某分得3万元。

5.2009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罗某乙承揽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相关工程项目的雕塑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罗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其中薛某分得2.5万元。

6.2009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刘某某承揽罗江县升平桥西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09年年初的一天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其中薛某分得7.5万元。

7.2009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罗某丙以重庆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凤雏路、罗江县白马关景区主环线一期道路等工程设计项目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罗某丙所送现金25万元,其中薛某分得12.5万元。

8.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薛某伙同谢明,为罗某甲承揽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相关工程项目设计业务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罗某甲所送现金共计32万元,其中薛某分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通知、罗江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招标协议书、项目资料、企业工商资料等书证;2.谢明、郑某某、罗某甲、刘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的自书材料、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婷婷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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