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薛福利,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00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4年8月27日裁定减余刑释放。2005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9月12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福利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薛福利在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自家附近和同村薛某甲发生口角后打斗,被人们劝开。当日23时许,被告人薛福利酒后以薛某甲下午说话气到自己为由,持砍刀找到薛某甲家,将薛某甲家的窗户玻璃砸毁,并将薛某甲砍伤。之后被告人薛福利将砍刀放回家后,再次从村胡同内对薛某甲进行殴打被人们劝开。经鉴定,薛某甲颈部右侧致后颈部已愈合创口长12.1cm,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片状皮下瘀斑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复印件;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太行监狱释放证明书、保定市看守所所有人员信息及全省看守所人员信息单;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福利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薛某甲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监控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福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二处,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福利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福利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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