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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秀丽贪污、受贿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三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薛秀丽,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简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简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简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秀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简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3月22日,*甲公司性质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2010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薛秀丽被简阳市**委派管理中心委派到*甲公司任财务部部长,负责财务管理、融资工作;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薛秀丽任简阳市*甲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融资工作。被告人薛秀丽在任*甲公司财政部部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500万元,伙同他人索取贿赂共计110万元,个人收受贿赂共计435万元。

    一、贪污罪

    2016年1月,被告人薛秀丽利用其担任*甲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时任*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另案处理)在*甲公司向**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及向*甲银行成都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的业务中,隐瞒实际融资成本,采用*甲公司与刘某某实际控制的成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咨询服务顾问协议、融资服务居间协议的方式,分别虚增融资服务费300万元、200万元。2016年9月,*甲公司向成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虚增的500万元融资服务费,刘某某分得400万元,被告人薛秀丽分得100万元。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薛秀丽伙同刘某某(时任*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10万元,被告人薛秀丽分得44万元。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薛秀丽利用其担任*甲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石某某等人好处费,共计435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等人索取伍某某60万元,个人分得20万元的事实

    2014年,简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将**系统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甲公司,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简阳市**局**科抽取中介公司四川**联合会计事务所、四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划拨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及经营权评估。薛秀丽伙同刘某某等人共同商量后要求四川**联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伍某某给予好处费。2014年8月左右,薛秀丽分两次在*乙银行简阳支行营业厅收受伍某某30万元现金,每次15万元。2014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乙银行简阳支行营业厅收受伍某某30万元现金。经被告人薛秀丽与刘某某商量,将收到的好处费平分,薛秀丽分得20万元。

    2、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索取路某某50万元,个人分得24万元的事实 

    2016年3月,经融资中介人员路某某居间联系,*甲公司向*丙银行有限公司融资0.5亿元,*甲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300万元。在业务进行过程中,被告人薛秀丽和刘某某以*甲公司费用处理为由要求路某某给予钱款。2016年7月5日,路某某按约定向薛秀丽掌握的罗某某银行卡转款50万元,被告人薛秀丽从中分得24万元。

    3、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石某某9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1月,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居间联系,*甲公司向**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甲公司支付82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6年1月29日,石某某通过二次银行转账共计转款13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唐某某银行卡。

    2016年至2017年,*乙公司作为债券承销商参与了*甲公司10亿元公司债券的发行业务,*甲公司支付*乙公司1000万元债券承销费。2017年4月28日,石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8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罗某某银行卡。

    2017年至2019年,*乙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参与了*甲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方式发行债券的融资业务,*甲公司支付256.2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停车场收受石某某给予的75万元现金。

    4、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邹某某7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甲公司与邹某某实际控制的成都**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综合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总包服务,*甲公司支付*丙公司咨询服务费。2017年3月,*甲公司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后,*甲公司支付*丙公司咨询服务费3700万。2017年7月左右,邹某某安排*丙公司原会计喻某某在简阳市**小区附近一茶楼送给被告人薛秀丽20万元现金。2017年下半年,邹某某安排喻某某在简阳市**新区**茶楼附近送给被告人薛秀丽50万元现金。

    5、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杨某某1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6年3月,*甲公司以子公司简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向*丁银行成都分行融资0.88亿元,融资期限3年,杨某某作为*丁银行成都分行客户经理,具体经办此笔贷款业务。经与被告人薛秀丽商谈,由杨某某联系成都**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甲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总额为712.8万元的融资服务协议。2016年3月25日,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84万元转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某银行卡。

    2019年2月,该笔0.88亿元贷款到期后,经被告人薛秀丽联系杨某某,*丁银行对剩余本金5000万元进行展期续贷,*甲公司向杨某某联系的四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被告人薛秀丽在成都市**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杨某某送给的6万元现金,杨某某另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转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罗某某银行卡。

    6、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庄某某49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庄某某居间联系,*甲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向*戊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贷款1亿元,庄某某以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由*甲公司支付169.3万元融资资金通道费。2017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城区**附近一茶楼外收受庄某某1万元现金。

    2018年8月,经庄某某居间联系,*甲公司向*戊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贷款期限6个月,庄某某以*丁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甲公司支付95万元融资资金通道费。2018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小区外的路边收受庄某某18万元现金。

    2019年初,经被告人薛秀丽联系庄某某,由庄某某作为融资中介推动*甲公司向*戊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庄某某以*丁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甲公司支付15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附近的路边收受庄某某16万元现金,2019年5月,被告人薛秀丽在成都市**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庄某某14万元现金。

     7、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彭某某8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彭某某居间联系,*甲公司以简阳市**医院为融资主体,向*甲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融资1亿元,向*乙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彭某某以四川*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联合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甲公司支付850万元融资服务费。2018年9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停车场收受彭某某送给的40万元现金。2018年10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停车场收受彭某某40万元现金。

    8、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晏某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1月,*甲公司委托四川*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甲公司支付15万元审计服务费。2018年3月29日,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3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某银行卡。

    2018年4月,晏某某所在的*乙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由*乙会计师事务所对简阳市*甲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8年5月21日,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5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某银行卡。

    2019年3月,*甲公司委托晏某某所在的*乙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债券提供管理、报表审阅、协调等服务,*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服务费。2019年5月15日,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2万元到被告人薛秀丽掌握的方某某银行卡。

    9、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张某某好处费20万元的事实

    2018年12月,经上海**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某居间中介,*甲公司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3亿元,张某某借用上海**企业咨询管理咨询中心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甲公司共计支付融资服务费200余万元。2019年4月,被告人薛秀丽在简阳市**酒店一楼茶厅收受张某某20万元现金。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薛秀丽被纪检组通知谈话,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简阳市监委已依法扣押被告人薛秀丽相关涉案财产, 被告人薛秀丽家属已代为退赔20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秀丽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秀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公款5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秀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索取好处费110万元、收受好处费4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秀丽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秀丽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  敏 

刘  强 

张寅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秀丽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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