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357号
被告人薛科丹,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2002年3月1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社区康复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7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科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薛科丹以营利为目的,在“乡聊”APP组建群名为“2-7超七不负责-40不打水狗生”赌博群。该赌博群以“温州茶苑”龙港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群内成员200人以上,群内红包流水59万余元。被告人薛科丹对该赌博群进行管理并抽取赌博头薪4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群详情、收款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钟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薛科丹的供述;
4.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科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科丹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科丹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科丹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科丹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某某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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