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薛红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红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日13日上午,被告人薛红生受一王姓男子(身份不详)委托,租车(白色哈弗H6轿车,车号晋MJ****)从山西省河津市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省西平收费站对面的加油站附近路边,电话联系了一持手机号码为1711769****的男子与之见面,并从该男子处取了一个装有“黄皮”毒品的黑色书包,当天下午,薛红生即携带该黑色书包坐车走高速公路原路返回山西省河津市,把装有毒品的书包放进市区内一垃圾桶里交给王姓男子,王姓男子付给被告人薛红生报酬6000元(薛红生另支付租车费30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薛红生租车(白色哈弗H6轿车,车号晋MJ****)从山西省河津市走高速公路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省西平收费站出站,薛红生与持1711769****手机号码的男子(身份不详)联系后,在收费站对面加油站附近路边与该男子见面,以每克500元的价格,用十万元现金从该男子处购买了毒品“黄皮”两包(一包重157.63克;另一包重50.60克,总计重208.23克),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内,薛红生返回走至西平收费站对面的加油站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其随身挎包内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也被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查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一包毒品中海洛因含量51.7%(重157.63克);另一包毒品中海洛因含量51.2%(重50.60克)。被告人薛红生到案后供述,其准备将购买的208.23克毒品带回河津市后,以每克550元的价格转卖给当地一柴姓男子(身份不详,事先已谈妥)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红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红生违反国家法规,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海洛因208.2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红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红生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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