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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维鹏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薛维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盐城市盐都区**局公务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薛维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维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贪污罪:

被告人薛维鹏身为作家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在盐城市盐都区**局从事增量房业务受理初审工作,利用办理契税减免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等手段,侵吞国家税款6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7月30日,利用办理契税减免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购房者宣称有拆迁户减免税名额转让,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购房者张某甲、薛某甲享受减免政策并将税款交给其本人,以此侵吞国家税款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8月7日,利用办理契税减免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购房者宣称有拆迁户减免税名额转让,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购房者王某甲等人享受减免政策并将税款交给其本人,以此侵吞国家税款人民币25000元。

3.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8月16日,利用办理契税减免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购房者宣称有拆迁户减免税名额转让,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购房者袁某某享受减免政策并将税款交给其本人,以此侵吞国家税款人民币6000元。

4.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9月3日,利用办理契税减免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购房者宣称有拆迁户减免税名额转让,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购房者范某某享受减免政策并将税款交给其本人,以此侵吞国家税款人民币18000元。

5.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9月4日,利用办理契税减免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购房者宣称有拆迁户减免税名额转让,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购房者刘某某、孙某某受减免政策并将税款交给其本人,以此侵吞国家税款人民币10000元。

诈骗罪:

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7月,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向购房者或者中间人宣称其有拆迁户减免税名额可以转让,找其办税可以优惠。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持该通知书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让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购房者享受减免政策并将税款交给其本人。以此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等人人民币共计969380元。被告人薛维鹏于案发前,已备好人民币60万元并到有关部门要求退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3月1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持该通知书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70870元。

2.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1月30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持该通知书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9月29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000元。

4.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9月27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6月20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顾某某民币88000元。

6.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6月29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9000元。

7.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9月21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8000元。

8.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1月15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1月16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蔡某甲、吴某甲人民币10300元。

10.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0月12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7000元。

11. 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2月24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0800元。

12.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1月21日,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13.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田某甲(另案处理)其介绍购房人吴某乙等人,并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吴某乙、徐某甲、季某甲、张某丙、倪某某、宋某某、刘某乙、乔某某、周某某等人人民币193000元。

14.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范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介绍购房人杨某乙等人,并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杨某乙、王某丁、倪某甲、严某甲、王某戊、刘某丁、吴某丙、徐某丙、李某甲、张某戊、徐某丙、胥某某、徐某丙、马某某、宋某某、张某丙、薛某丙、柏某某、何某某、冯某某人民币215610元。

15.被告人薛维鹏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蔡某乙(另案处理)为其介绍购房人孙某甲等人,并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倪某丁、翟某甲、单某甲、胡某甲、陈某甲、李某丁等人人民币48800万元。

16.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没有办理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余某甲(另案处理)为其介绍购房人朱某甲等人,并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被害人朱某甲、肖某甲、李某丁、王某丁、谢某乙、袁某乙、李某丙、陈某丙、陈某丁、秦某甲、赵某丙、顾某乙、时某乙等人民币135800元。

17.被告人薛维鹏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在没有办理拆迁户契税减免业务职权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黄某甲、吴某丁(另案处理)为其介绍购房人魏某甲等人,并伪造盐城市盐都区**局的“契税减免税核定通知书”让他人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骗取包括黄某甲在内的被害人魏某甲、朱某乙、吉某甲、薛某丁等人人民币计2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维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维鹏在案发前主动要求退赃,但由于没有退赃途径而未退成功。后其亲属在公安机关提供指定账户后,于2019年8月19日退60万元到该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薛维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薛维鹏的供述与辩解;

5.​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维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维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维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维鹏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维鹏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维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净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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