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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聪明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薛聪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社**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聪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至9月6日之间,被告人薛聪明虚构其所在的**企划制作有限公司需要采购酒的名义,多次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白酒、洋酒,具体包括96瓶五粮液1618白酒、16瓶麦卡伦25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8瓶麦卡伦18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25瓶格兰哥尼30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麦卡伦黄金三桶18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格兰格尼25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高原骑士25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高原骑士25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得手后,被告人薛聪明多次将所骗得的白酒、洋酒拿到本市思明区**路**号**酒业店面出售给叶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49880元。被告人薛聪明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网贷及网上赌博和澳门赌场赌博。经鉴定,上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633986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薛聪明经联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从叶某某处扣押11瓶洋酒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11瓶洋酒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聪明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63398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聪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薛聪明有期徒刑八年到八年六个月以下,并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羽佳

                           2020年1月2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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